从《大鱼海棠》谈情怀众筹与非法集资间的一线
发布时间:2017-01-09 14:34
文/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秦瑞红
编辑/京师郑州文品部
 
 人生是一场旅程。我们经历了几次轮回,才换来这个旅程。而这个旅程很短,因此不妨大胆一些,不妨大胆一些去爱一个人,去攀一座山,去追一个梦……有很多事我都不明白,但我相信一件事,上天让我们来到这个世上,就是为了让我们创造奇迹。
----大鱼·海棠
 
最近PO爆朋友圈、微博、豆瓣、知乎的话题,是一部据说历经十二载精良制作的情怀国产动画《大鱼海棠》。影评的两极分化,让影片自带霸占头条的噱头。也把“情怀众筹”推至大众眼前。
 
大鱼海棠的前世今生

关于《大鱼海棠》的一切要从一部七分钟长的短片开始。上面这个七分钟的片段就是2004年传出的《大鱼海棠》雏形,也是最早的版本。
2004年,清华学子梁旋做了一个梦,他把这个梦做成了一个短片放到网上,一年后梁旋退学,和清华美术学院的好友张春开始创业,希望能将flash改编成动画电影;2013年,梁旋、张春在众筹平台发起了众筹,创下当时国内动漫产业在众筹平台上的筹资新纪录,拥有3996位参与众筹的支持者;今年7月8日,《大鱼·海棠》上映并以6984万元的票房刷新了国产动画电影首日票房纪录,上映首周票房超过2亿元。
   
虽然口碑不一,但在12年的时间里,“创业”、“众筹”、“情怀”,将观众的期待孕养得望眼欲穿。“看过《大鱼海棠》,最感动的是片尾那密密麻麻的几千人众筹名单。”这句话道出了不少观影者的心声,也引发了“影视众筹是否正在变异为不差钱者的营销场”的思考。以社会募集形式投资文娱影视正在成为一种市场营销行为,在提升电影关注度、IP粉丝参与度的同时,也在带动项目的票和口碑。



▲有一种众筹叫情怀▼

三盅说,“凡书大悲悯写大情怀者,无不于唱尽沧桑声嘶处,擿一朵野花自珍。”现在看来这句话才真的一语道破了众筹为什么总是扯上情怀的原因。

情怀成为了一种“精神消费”,众筹模式起源于Kickstarter和IndieGogo等网站的带领,这些众筹网站的定位是:为设计师和其他创新者建立与资金提供者的联系,帮助他们实现创新梦想。
这些掩藏在每个人平凡生活中的情怀,让我们为之倾心。但是,当这两个字突然铺天盖地的布满各种大大小小的屏幕,与商业、科技、金融等等一些名词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情怀就不再那么感性了。一些人开始执着于自己记忆中的事物,希望还原那些经典的回忆,并且在此基础上与现代科技相结合,这就是在感性的基础上多了一点点理性的“情怀”。


而现在,众筹成为了一件贩卖梦想的生意,扯情怀,只不过是让“梦想”更符合商业气质。没有用户会傻乎乎的投钱给你,但自己又找不到所谓“投资梦想”的大门。情怀是在为众筹正名,其实,众筹是完全没有问题的,扯上情怀也无所谓,但是前提是,你的情怀要有法律的保障。


▲众筹与非法集资的一线之差▼


一.众筹和非法集资在运作方式下的差异

众筹是一种新经济的运作形态,从项目的启动、市场定位、众筹计划的发布、产品的研发、产品的制作等各环节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开透明是众筹的核心价值观,而非法集资项目的发起方公开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们遵循商业秘密的保护,参与股权投资的人在参与项目前一般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就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公众公司一般也只是对重大的经营行为、关联交易等活动进行信息公开,而且很多是通过年报、半年报等事后方式进行公告的,不够及时。



 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其中有几个比较典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对于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处”,还有学者认为应该以融资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股权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个罪名立案追诉的标准为(1)发行数额在50万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3)、不能及时清退清偿的;(4)、其他严重情形的;事实上,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和企业债券罪当时出台时众筹等新经济形态尚未出现,这个罪就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目的,它在法理上与股权投资冲突的地方在于,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亏损,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应该和公司一起共度难关的,如果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强行规定让发起人或公司回购,这无疑增加了发行人或公司的资金压力,是违背民商法精神的。

 二.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天使的另一面是魔鬼



股权众筹资与非法集资回报上存在实质性差别两者判断实质的标准在于是否承诺规定的回报。非法集资通常都是以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承诺的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的利息;股权众筹是召集一批有共同兴趣和价值观的朋友一起投资创业,它没有承诺固定的回报,而是享受股东权利也承担股东风险。因而从本质回报方式来看,两者有非常大的差别。
对经融秩序的影响上,非法集资是干扰金融机构的秩序,而股权众筹进行的资本的经营,一定程度上市扩张了资本市场,并非扰乱。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放贷时),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而股权众筹是投向一个实体项目,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这与非法集资有很大差别。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适用进行了具体的界定,既延续了以往的司法立场,也有新的弹性变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界定和裁决上都与股权众筹可能产生一点碰撞,股权众筹的具体操作是否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体可详见《刑法》第176条。
   
再次,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众筹中产生的法律风险是存在救济渠道的,无论是出资行为、股份代持行为发生纠纷都可以用民商事法律和诉讼程序还有部分行政规范来解决,而非法集资罪属于刑法范畴,刑法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谦抑性、补充性、最终性,只要当民商事等其他渠道不能解决时才能选择用刑法的机制进行治理,如果把众筹中的法律风险一律以非法集资等刑事逻辑进行解决,这是不恰当的运营刑事手段解决社会危机的行为,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总之无论是对众筹的发起人还是参与众筹计划的人及国家和相关监管机构来说,众筹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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