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指导案例:法院的生效判决,该不该执行?
发布时间:2017-06-15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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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难是指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难于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被群众称为盖有官印的“白条”。对当事人来说,不仅造成了直接损失,还造成了精神损害;对权力机关而言,其权威与尊严受到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针对这一现象,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不仅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更为严厉的是,构成犯罪的,将对其采取刑事处罚。

 

 

关键词:刑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起算时间

 

 

 

 

基本案情

 

1、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毛建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先银挂靠在其名下的温州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投资款20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3年1月6日生效。

2、判决生效后,毛建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先银于2013年2月16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平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毛建文于2013年1月17日将其名下的浙CVU661小型普通客车以150000元的价格转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4、毛建文于2013年11月30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争议焦点: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温平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毛建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毛建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1、被告人毛建文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2、毛建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一: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如何认定?

被告人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是从相关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还是从执行立案时起算。对此,法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不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要件和前提,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应从相关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1、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其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义务人才有及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责任。因此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力不是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才产生的,而是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即产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3、将判决、裁定生效之日确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拒不执行行为的起算时间点,能有效地促使义务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即迫于刑罚的威慑力而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避免生效裁判沦为一纸空文,从而使社会公众真正尊重司法裁判,维护法律权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13 条  

案例来源:最高院指导案例——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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