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新规愈加严厉,东方园林完美减持
发布时间:2017-06-08 14:42
减持新规愈加严厉,东方园林完美减持
——浅析减持新规及A股市场
        5月27日证监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在数量、交易方式、交易披露等方面均严与之前的规定,并且该规定已经发布立即生效。证监会这次可谓以雷霆手段整治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减持行为。但是5月31日,新规生效的第一个交易日,一笔6.12亿的大宗交易减持行为却在市场上掀起了波澜中泰创展(珠海横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泰资管”)减持了去年通过协议受让的东方园林无限售流通股3943.34万股,占东方园林总股本的1.47%,其合计持有的东方园林股份占比降至4.99%。。中泰资管作为东方园林的大股东,在减持前持有东方园林6.46%的股份,按照新规理应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但是中泰资管却在层层监管下轻松减持,真可谓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梳理下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可以看出新规对大股东和特定持股人的减持主要做出了以下限制:
       1.适用于减持新规的股东范围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行为,但大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除外。
       2.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3.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大宗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6.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对比减持新规和中泰资管的减持行为,中泰资管是如何绕开监管的思路就逐步清晰:
       1.中泰资管此次出售的无限售流通股来自于之前的协议转让,并非集中竞价获得,因此该股份也应在减持新规的监管之下,而本次大宗交易的接手方就应遵守6个月不能转让的规定。
       2.由于中泰资管是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因此,此次减持1.47%,符合连续90个自然日减持不超过2%的要求。
       3.中泰资管此次减持前虽是大股东,但其本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并非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因此不需要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
       中泰资管这次为什么如此精确减持自身持股,将减持后持股比例变为4.99%,其实是在剥离自身大股东的身份,因为证监会最新减持新规在大股东定性上是围绕着5%来定义,低于5%就不再是减持新规中规定的大股东,之后再有减持行为,尤其是集中竞价交易已不需要再进行披露。这样再出现减持行为时,就不会对公司股价提前造成影响,悄悄减持,不对自身利益造成损失。
       单纯的一刀切到5%,所产生的问题一定正像这次中泰资管减持东方园林一样,给了一些机构规避政策的可能。就像之前的5%举牌线,就造成了恒大人寿精确增持梅雁吉祥4.95%的股份,然后运用手段让上市公司披露自己持股,让投资者蜂拥进入,最后自己却清盘出货,一笔交易浮盈近两亿,被证监会直接点名。
       资本市场正是这样,发现规则,利用规则,从中获利。但是这样就造成了中国A股的混乱及不正常波动。教科书上写的股市有四大功能:融资功能、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价值投资功能、经济晴雨表功能。但是现在的中国股市,却基本上只有融资功能。
       那么中国股市的问题究竟在哪里,该如何改善呢?依笔者浅见,中国股市相比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股市不论监管还是市场化程度都相差甚远。中国股市的病根不是新股上市数量,也不是大小非减持,而是退市机制不完善,对上市公司造假处罚大轻,交易规则朝令夕改。中国股市是最需要规则的,需要一系列各种各样的法规来规范上市公司,规范退市,规范交易所规则。需要沿着一条脉络来逐步监管,从A股诞生以来,经历过T+0,不限涨跌版,熔断,但是都已失败告终,每一次这样的改变,都对市场产生了许多变化,交易规则是交易的基石,经常改变,不管是普通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都会对市场产生不信任,不利于市场的长期发展。因此,笔者觉得,当前中国的A股市场需要维持现有交易模式,然后制定更多法律来完善上市公司监管及处罚,完善退市制度,用更多的法律来约束市场,让所有人,敬畏市场,尊重市场,而不是把市场当做自己的玩物,肆意操作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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